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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益救援志愿者联合会 管理条例(2023年9月13日补充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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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3 15:0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市公益救援志愿者联合会
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公益救援志愿者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下设各部门及各专业搜救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联合会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各部门及各专业搜救队队员的(以下简称队员)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树立队员的良好形象,提高队员的战斗力,圆满完成各训练、保障及救援等任务。
     第三条 联合会的建设,贯彻从严治队、依法治队方针,按照联合会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弘扬团队协作,坚持高效务实,提高专业技术;树立吃苦耐劳、雷厉风行的优良队风。

第二章 内部关系
    第四条 不论职务高低,除工作、救援、保障行动之外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朋友关系。
    第五条 队员依据行动临时指派职务、行政职务和队衔,构成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队衔高的是上级,队衔低的是下级,队衔相同的是同级。
    第六条 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同级之间应当在上级领导下,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合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第七条 上级有权对下级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除特殊情况外,下达命令的上级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级。命令下达后,上级应当及时检查下级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八条 在日常工作、救援及保障行动时下级对上级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下级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上级未改变命令时,仍需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上级时,应当根据上级的基本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果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报告上级。下级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除下达命令的机关有明确要求外,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上级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九条 不同建制的队员在共同执行保障、救援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救援行动指挥的领导和指挥。如果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等紧急情况,在建制不明时,由行政职务高的队员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队衔高的队员负责指挥。
    第十条 各部门、各专业搜救队之间,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第三章 队容风纪
    第十一条 着 装 队员应当按照《救援队着装管理规定》着队服,保持队容严整。
    (一) 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培训、训练、保障、救援等行动时必须着队服。
    (二) 应当配套穿着队服,不同制式队服不得混穿。
    (三) 应当规范缀钉、佩带队衔标志、编号、铭牌、帽徽、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搜救队身份或者执行任务无关的标志。
    (四) 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队服、队衔标志、编号、铭牌、帽徽、臂章等。
    第十二条 仪 容
    (一) 队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男性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或者蓄胡须。女性队员不得披头散发、浓妆艳抹。
    第十三条 举 止
队员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一) 着队服或者执行任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二) 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迷信活动。
   (三) 两名以上队员着装徒步或救援行动期间,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四) 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联合会的声誉。
   (五)恪守尊重、自律、责任、进取的队伍宗旨,在不影响队伍活动的情况下,队伍集体活动时彼此尊重。包括尊重队员个人习俗禁忌及生活习惯等。
   第十四条 礼 节
   (一) 队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二) 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队服列队的队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队员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三) 晋见或者遇见本队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
   (四) 队员在培训、训练、保障、救援等行动时,受到询问和质疑,应当主动致意,并说明来意。
(五)队员在培训、训练、保障、救援等行动时,要尽量避免或减小对周边环境的破坏及对居民的影响。

第四章 日常制度
   第十五条 队员必须遵守联合会保密原则,严守保密纪律,保守秘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未经联合会批准,严禁队员私自将内部文件资料外传。
   第十七条 各部门及各专业搜救队的培训、训练必须在联合会官网及磨房圈子进行召集和公布。
   第十八条 未经联合会批准,严禁队员私自以联合会及下设各专业搜救队名义接受采访。
   第十九条 未经联合会批准,严禁队员私自以联合会及下设各专业搜救队名义进行募捐。
   第二十条 未经联合会批准,严禁队员私自在微博、微信、QQ等网络平台发布救援行动内容及图片(保障、救灾行动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未经联合会批准,严禁队员私自制作带有联合会及下设各专业搜救队标识的产品及物件。
   第二十二条 水上、水下、高空、废墟、山野等环境作业时必须根据培训要求穿戴相应的安全装备。
   第二十三条 野外训练必须配备急救包,安排专人担任急救人员及安全员。
   第二十四条 水下作业必须配备氧气急救设备。
   第二十五条 装备必须在齐全、完整及正常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水上、水下、高空、废墟、山野等环境的训练及救援行动。

第五章 装备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未经联合会或特勤部批准,严禁队员私自将装备带出仓库。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搜救队应当建立严格的装备维护制度,加强装备的日常维护,保证装备时刻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 装备的维护保养
   (一) 使用的装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二) 对封存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三) 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邮件上报,并根据损坏的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本单位不能修复,应当按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四)每次装备使用后二周内必须进行清理及保养。
   第二十九条 装备的保管
   联合会及下设各部门、各专业搜救队的装备及物资由联合会特勤部统一登记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如实及时报告上级,查明原因,总结教训,妥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条例适用于联合会下设各部门及各专业搜救队所有队员。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交由联合会纪律监察委员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深圳市公益救援志愿者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条例的规定有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深圳市公益救援志愿者联合会
二零一五年四月七日


(2023年9月13日补充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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