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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益救援志愿者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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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 18:3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市公益救援志愿者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深圳市公益救援志愿者联合会;英文名称:Shenzhen  Rescue Volunte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RVF。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社会各界热心于应急救援事业的团体和人士志愿组成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公益性、联合性、全市性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作为深圳应急救援民间联动力量,对在户外运动中所发生的各种意外事故进行力所能及的救援,并随时参与自然灾害、城市救援等其他社会公益救援,做好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公益服务。本会及其救援行为纯属自发、自愿,并非法律义务,有权拒绝错误、非专业、超出救助能力的指挥指令。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北斗路34号文华花园文富楼裙楼4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协助、配合政府及社会公益组织发展应急救援事业,推动全国山难预防、登山户外、城市救援体系建立及发展;
(二) 为社会开展防灾、减灾、户外安全、应急救援等知识的宣传、引导工作;
(三) 为户外运动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并为户外运动中所发生的各种意外事故进行力所能及的应急救援;
(四) 参与自然灾害、城市救援等其他社会救援服务;
(五) 为灾难、意外事故后的受害者、被救助者开展心理健康辅导/咨询;
(六) 为各地应急救援组织及人员,进行专项应急救援技术输出,分享华南地区常见自然灾害、户外运动的应急救援经验;
(七) 本会理事会认定的与应急救援相关的业务。

第三章     会员、理事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候备会员和荣誉会员,正式会员按部门等分为行动会员和预备会员。
第八条 凡热心应急救援事业并对应急救援事业有较大贡献,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业、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可推荐本单位一名负责人为本会荣誉理事。荣誉理事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九条 凡热心应急救援事业并承认本会章程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在本会或/和应急救援事业相关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贡献的,经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成为本会直选理事,出资人深圳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可直接推荐产生1名理事。
第十条 本会聘请在应急救援领域具备重大影响力的社会人士作为本会的专家/顾问理事。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二)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拥护本会的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二十二周岁至六十周岁之间;
(五)具备本会业务领域所需的专项能力/特长(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应急救援、山地户外经验、通讯技术、医疗救护、地质勘探、建筑结构技术、心理辅导等)。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会单位会员;本会个人会员实行培训、考核并晋级的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通过招募面试、体能等考核成为候备会员;
(三)    候备会员通过候备期晋级考核,并签署《会员服务承诺书》、《会员服务协议》等入会文件后,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三条  正式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培训(活动)的权利;
(三)    获得非物质奖励和队内晋级的权利;
(四)    免除在本会救援行动过程中因救援行为导致的责任/风险的权利;
(五)    获得本会意外事故责任团体险的权利;
(六)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    入会自愿、退队自由。
候备会员、荣誉会员仅享有上述第(二)、(三)、(六)、(七)项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单位会员需以按期缴纳会费等形式作出贡献;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签署有关资料;
(六)    完成应急救援等相应课程的培训;
(七)    保守队内及救援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的隐私及秘密。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的保留及退队、除名:
(一)    会员服务协议期满,未续订服务协议则自动降级为候备会员,并保留一年候备会员资格。
(二)    会员退队应提前以书面的方式向理事会申请。
(三)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章制度等行为,或损害本会权益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四)    会员退队或被除名的,应在提交退队申请或接获感谢信等被除名通知后十日内将队服、肩章和姓名牌等相关服饰、证件退还本会(秘书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下设理事会、秘书处等内部机构。本会依据章程规定召开的各种会议,应于会议前七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参加会议人员。会议纪要或决议应及时告之与会人员。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直选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五十名会员及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直选理事和专家/顾问理事组成,人数为单数,并不少于5人。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代行其职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等;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部门召集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部门、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长联席会。秘书长联席会由本会历届秘书长、副秘书长、终身荣誉会员组成,主要负责在秘书长换届时向理事会推荐不少于两名秘书长候选人员,并当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等内部机构出现无法正常运行时,负责协调各方,促进其正常运转。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专家/顾问理事若干名,实行聘请制,由本会聘请在应急救援领域有重大影响的人士担任,或由对本会或/和应急救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推荐。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2名,其中1名由出资人深圳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推荐产生,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出席重大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理事会会长任命,向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秘书处人员,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机构,向秘书长负责,协助秘书长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社会捐赠;
(二)    政府资助;
(三)    政府及社会团体、个人购买服务的经费;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兴办或管理与业务相关的实体所得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    按照本会宗旨用于各项应急救援活动和事业;
(二)    本会的办公费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
(三)    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七条    资金管理原则:
(一)    制定《深圳公益救援志愿者联合会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资产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二)    建立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专帐,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三)    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案并报会员大会经会员大会审议后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深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深圳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深圳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3年9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2017年1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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