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大鹏公益救援队 于 2021-2-2 22:44 编辑
深圳市大鹏新区公益救援志愿者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深圳市大鹏新区公益救援志愿者联合会;英文名称Shenzhen Dapeng Rescue Volunteers Federation;英文缩写:DRV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社会各界热心于应急救援事业的团体和人士志愿组成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公益性、联合性、全区性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作为深圳市大鹏新区应急救援民间联动力量,对在户外运动中所发生的各种意外事故进行力所能及的救援,并随时参与自然灾害、城市救援等其他社会公益救援,做好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公益服务。本会及其救援行为纯属自发、自愿,并非法律义务,有权拒绝错误、非专业、超出救助能力的指挥指令。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大鹏新区群团工作部和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的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奔康工业区A8栋二楼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会员交流培训,户外安全、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普及等志愿服务活动,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拥护本会的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二十二周岁至六十周岁之间。 (六)具备本会业务领域所需的专项能力/特长(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应急救援、山地户外经验、通讯技术、医疗救护、地质勘探、建筑结构技术、心理辅导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通过招募面试、体能等考核成为候备会员; (四)候备会员通过候备期晋级考核,并签署《会员服务承诺书》、《会员服务协议》等入会文件后,成为正式会员;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培训(培训)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非物质奖励和队内晋级的权利; (五)免除在本会救援行动过程中因救援行为导致的责任/风险的权利; (六)获得本会意外事故责任团体险的权利; (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单位会员需以按期缴纳会费等形式作出贡献;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签署有关资料; (六)完成应急救援等相应课程的培训; (七)保守队内及救援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的隐私及秘密。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的保留及退队、除名: (一)会员服务协议期满,未续订服务协议则自动降级为候备会员,并保留一年会员资格; (二)会员退队应提前以书面方式向本会申请; (三)会员退队或除名的,应在提交退队申请或接获感谢信等被除名通知后十日内,将队服、肩章和姓名牌等相关服饰、证件物品退还本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章制度等行为,或损害本会权益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理事会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会会长、理事会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会会长、理事会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会长、理事会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会长、理事会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理事会会长、理事会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出席重大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兴办或管理与业务相关的实体所得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六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大鹏新区公益救援志愿者联合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市大鹏新区公益救援志愿者联合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九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一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团体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4月1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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