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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公益救援志愿者联合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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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4 14:53: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大鹏公益救援队 于 2021-2-2 22:52 编辑



深圳市大鹏新区公益救援志愿者联合会
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大鹏新区公益救援志愿者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下设各部门及各专业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联合会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各部门及各专业搜救队队员的(以下简称队员)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树立队员的良好形象,提高队员的战斗力,圆满完成各训练、宣导、保障及救援等任务。
     第三条 联合会的建设,贯彻从严治队、依法治队方针,按照联合会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弘扬团队协作,坚持高效务实,提高专业技术;树立吃苦耐劳、雷厉风行的优良队风。
第二章 内部关系
第一条 不论职务高低,除工作、救援、保障行动之外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朋友关系。
    第二条 队员依据行动临时指派职务、行政职务和队衔,构成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队衔高的是上级,队衔低的是下级,队衔相同的是同级。
    第三条 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同级之间应当在上级领导下,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合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第四条 上级有权对下级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除特殊情况外,下达命令的上级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级。命令下达后,上级应当及时检查下级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五条 在日常工作、救援及保障行动时下级对上级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下级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上级未改变命令时,仍需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上级时,应当根据上级的基本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果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报告上级。下级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除下达命令的机关有明确要求外,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上级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六条 不同建制的队员在共同执行保障、救援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救援行动指挥的领导和指挥。如果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等紧急情况,在建制不明时,由行政职务高的队员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队衔高的队员负责指挥。
    第七条 各部门、各专业搜救队之间,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第三章 队容风纪
    第一条 着 装
(一) 队员应当按照《救援队着装管理规定》着队服,保持队容严整。
(二) 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培训、训练、保障、救援等行动时必须着队服。
(三) 应当配套穿着队服,不同制式队服不得混穿。
(四) 应当规范缀钉、佩带队衔标志、编号、铭牌、帽徽、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搜救队身份或者执行任务无关的标志。
(五) 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队服、队衔标志、编号、铭牌、帽徽、臂章等。
    第二条 仪 容
    队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男性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或者蓄胡须。女性队员不得披头散发、浓妆艳抹。
    第三条 举 止
(一) 队员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二) 着队服或者执行任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三) 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迷信活动。
(四) 两名以上队员着装徒步或救援行动期间,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五) 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联合会的声誉。
   第四条 礼 节
(一) 队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二) 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队服列队的队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队员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三) 晋见或者遇见本队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
(四) 队员在培训、训练、保障、救援等行动时,受到询问和质疑,应当主动致意,并说明来意。
(五) 队员在培训、训练、保障、救援等行动时,要尽量避免或减小对周边环境的破坏及对居民的影响。
第四章 日常制度
     第一条 队员必须遵守联合会保密原则,严守保密纪律,保守秘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二条 未经联合会批准,严禁队员私自将内部文件资料外传。
第三条 各部门及各专业搜救队的培训、训练必须在联合会官网进行召集和公布。
第四条 未经联合会批准,严禁队员私自以联合会及下设各专业搜救队名义接受采访
第五条 未经联合会批准,严禁队员私自以联合会及下设各专业搜救队名义进行募捐。
第六条 未经联合会批准,严禁队员私自在微博、微信、QQ等网络平台发布救援行动内容及图片(保障、救灾行动除外)。
第七条 未经联合会批准,严禁队员私自制作带有联合会及下设各部门标识的产品及物件。
第八条 水上、水下、高空、废墟、山野等环境作业时必须根据培训要求穿戴相应的安全装备。
第九条 野外训练必须配备急救包,安排专人担任急救人员及安全员。
第十条 水下作业必须配备氧气急救设备。
第十一条 装备必须在齐全、完整及正常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水上、水下、高空、废墟、山野等环境的训练及救援行动。
第五章 装备物资管理
   第一条 未经联合会或特勤部批准,严禁队员私自将装备及物资带出仓库。
第二条 各专业搜救队应当建立严格的装备及物资维护制度,加强装备及物资的日常维护,保证装备及物资时刻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条 装备及物资的维护保养
(一) 使用的装备及物资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二) 对封存的装备及物资,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三) 发现装备及物资损坏,应当及时邮件上报,并根据损坏的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本单位不能修复,应当按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四) 每次装备及物资使用后二周内必须进行清理及保养。
   第四条 装备及物资的保管:   联合会及下设各部门、各专业队的装备及物资由联合会特勤部统一登记进行管理。
   第五条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如实及时报告上级,查明原因,总结教训,妥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管理条例适用于联合会下设各部门及各专业队所有队员。
  第二条 违反本条例,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交由联合会理事会研究处理。
  第三条 本条例由深圳市大鹏新区公益救援志愿者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条例的规定有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深圳市大鹏新区公益救援志愿者联合会
                                            二零一八年四月一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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