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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益救援志愿者联合会教练管理委员会教练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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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联合会 于 2026-1-21 00:08 编辑

深圳公益救援志愿者联合会教练管理委员会教练管理办法
暂行)
(2026年1月12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公益救援志愿者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内部培训和发展需要,规范、管理救援教练队伍,发挥教练在培训工作中的核心作用,明确教练职责、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联合会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活动中的实践课程教练及理论课程讲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练指经联合会认证,具备相应救援技能资质,自愿承担联合会培训教学任务,为联合会或社会公众提供救援技能培训的人员。
第四条  联合会教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委会)是联合会下设的负责管理并服务于教练的跨部门专项工作组,其核心工作任务是进行联合会教练体系建设,制定教练培训、考核、认证标准,协调教练资源分配并为教练提供技能提升培训、福利等服务。


第二章 教练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  教委会全称教练管理委员会,英文名为 Coach Management Committee,英文简称CMC。
第六条  教委会委员由各专项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构成,下设教委发展部(英文名与教委会使用同一称呼)。其中,主任委员负责教委会整体决策,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完成各专业版块的教练管理工作并接受教委发展部指导,教委发展部为救援队部门级的常设机构,负责统筹组织教委会各项行政工作、推进教练管理工作开展并服务于教委会及教练。
第七条  教委会组织架构如下:
1、各专项设主任委员1人,行使教委会决策权;主任委员由各单项专业版块选举推荐,经联合会确认公示后,从各部门抽调,抽调人员保留原有部门编制。
2、各专项设副主任委员2人,负责协助主任委员开展本专业教练管理工作,行使建议权和执行权;副主任委员由各单项专业版块选举推荐,经联合会确认公示后,从各部门抽调,抽调人员保留原有部门编制。
3、教委发展部为救援队部门,设部长1人,副部长2—3人,组长若干,负责教委会日常行政工作,统筹协调教练的注册、培训及考核,组织教练评级及荣誉评定等工作;教委发展部部长、副部长由联合会任命,级别为五级队员,组长由教委发展部提名,报教委会审核通过,部门编制归属教委发展部,级别为三级队员。
4、架构图:
第八条  因技术革新等需要增加专业版块时,由对应版块的部门或人员向教委发展部提出立项申请和首任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名单,由教委会审议后批准并公示。


第三章 教练的定义及职责
第九条  教练的分类:
1、注册教练:仅限深圳公益救援队正式队员注册。注册教练根据个人技能、教学能力等可分为初级教练、中级教练、高级教练,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升降级;不同等级教练发放对应等级的教委会教练标识,高级教练认定为救援队四级队员。
2、特邀教练:非注册教练,但在某个领域取得特长,并根据教学需求代表联合会进行授课的人员。特邀教练仅为临时职务,不参与注册及评级。
3、荣誉教练:在国内或国际救援某个领域具有深厚专业资历与广泛行业影响力的专业人士,由深圳公益救援队队部提名,经教委会审议批准公示后,由联合会授予荣誉教练身份,并颁发《荣誉教练聘书》。荣誉教练为终身职务,不参与注册及评级。
第十条  教练的任职条件:
1、在某个领域取得一定特长或参加过联合会内部师资培训,经对应专项主任委员确认资质。
2、认可联合会章程并自愿遵守有关规定。
3、有推广和宣传安全理念、救援知识的热情。
4、积极参与联合会的讲座、培训工作并服从安排。
5、具有认真负责、严谨规范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
6、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7、能够根据教学目的准备PPT、教案、课件并组织实施。
8、如通过多个专业单项考核,可同时担任多个专业的教练。
第十一条  教练的职责:
1、具有责任感、使命感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2、以身作则,遵纪守法,要求学员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
3、参与课程的前期调研,明确培训需求和培训目标。
4、根据联合会各项培训需求,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讲义、教案、案例、PPT演示文档、试卷及标准答案并报教委会审核,必要时在授课前试讲。
5、负责课程培训期间学员学习进度、实操表现及安全情况等跟踪管理。
6、对培训方法、课程设置、培训效果等提出改进建议,协助教委会完善培训体系。
7、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教学能力。


第四章 教练的标识
第十二条  为统一规范着装,保持联合会队容严整,树立队伍的良好精神形象,所有教练在授课时需按照要求规范着装并佩戴对应标识。
第十三条  教委会所有认证教练可获得对应身份标识,如胸贴标识、臂章等。中、高级教练制作教练证。
第十四条  教练在获取评级或对应身份后,同步颁发对应胸贴标识,胸贴标识可识别所获取的专项及级别情况。当教练进行某项专业授课时,必须将胸贴标识更改为对应专项胸贴,非授课期间可自行佩戴胸贴。
第十五条  注册教练的级别及标识如下:
1、初级教练仍保留部门原有相关级别,佩戴其原有级别标识,并在左胸处佩戴初级教练胸贴标识(如图所示)。

2、中级教练仍保留部门原有相关级别,佩戴其原有级别标识,并在左胸处佩戴中级教练胸贴标识(如图所示)。

3、高级教练级别可调整为四级队员(高级教练)级别,可佩戴四级队员肩章,并在左胸处佩戴高级教练胸贴标识(如图所示)。

第十六条  特邀教练无队员级别,在进行授课任务时,可按教学需求借用深圳公益救援队队服,并在左胸处佩戴特邀教练胸贴标识(如图所示)。授课任务完成后,收回队服及胸贴标识。

第十七条  荣誉教练无队员级别,发放荣誉教练胸贴标识(如图所示),其余着装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教练的注册与评级
第十八条  已获得相关专业师资培训或通过联合会内部师资培训的队员可在每年开放注册时,向教委会提出注册申请。队员注册时需提交《教练/讲师申请注册信息表》(详见附表1)及《教练任职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详见附表2),经各专项委员审核确认后,报教委会公示。
第十九条  每年10月面向全队开放教练注册,开放注册时间为一个月。注册时间截止后,由教委发展部整理各队员注册表格,并按专业分类至各主任委员确认。确认名单应有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
第二十条  初中高级教练比例建议按《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标准,教练与队员最低比例要求,例如:建筑物倒塌搜救、山地搜救、水上搜救队伍为1:15;山地搜救队伍绳索技能培训为1:8;潜水救援队伍为1:6。
第二十一条  各专项《XXX教练任职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审核办法》,模版详见附表3)由对应专项主任委员牵头,副主任委员协助形成文件,在每年开放注册时,随教委会注册公告公开至全队。《审核办法》中至少包含各专项对应等级的相关能力、升降级标准、可量化的授课能力(如时长、试讲考核)、《教练考核表》(建议模板详见附表4,可根据专业板块内容适当调整)、审核人员选派规定等。
第二十二条  评级周期为一个自然年。有效期满前,满足评级最低指标者需在当年12月提交《承诺书》,经公示后完成续证,未提交《承诺书》者视为主动放弃教练身份,不予续证并收回对应标识;不满足评级最低指标者,取消教练身份,收回对应标识。
第二十三条  注册教练分为初级教练、中级教练、高级教练三个级别。所有级别保留评级资格的最低指标为:每个评级周期内(即一个自然年内)累计授课须达到10小时或3次以上(含3次),助教时间不计入培训课时;室内场地按实际时间计算,且一天最长按6小时计,野外课程一天按6小时计;未完成该指标的取消注册资格。
第二十四条  每年1月份由教委会牵头,教委发展部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组织考评。根据授课时数、培训评估得分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等,对注册教练进行综合评定,评选年度优秀教练,并对未达标教练进行降级。
第二十五条  各级注册教练的评级由教委会依据各专业《评审办法》组织评定,本条款列明的教练评级条件作为最低准则,各专业《评审办法》需参考本条件及各专业实际情况,制定评级和考核标准:
1、初级教练:
a.各专项主任委员依据《审核办法》评定,具备初级教练能力;
b.原初级教练完成了最低指标但未达到晋级标准者;
c.原中级教练完成了最低指标但未达中级教练指标需降级者;
达到以上任意一项条件并符合《深圳市公益救援志愿者联合会公益救援志愿者、救援队员资质及晋级、降级管理细则》中正式队员保级规定者,经各专项主任委员审核后,报教委会批准,可获得初级教练认定。
2、中级教练:
a.担任初级教练两年及以上,且当前评级周期内(即一个自然年内)累计完成救援培训授课达30小时或5次及以上并且效果良好;当前评级周期内(即一个自然年内)邀请教委会组织考评组对1节课程或试讲进行晋级考评,且该次考核打分超过70分;无重大失误或无学员重大投诉;具备一定教研能力及授课经验,可独立完成单项课程教研设计;
b.经各专项主任委员依据《审核办法》评定,具备中级教练能力者;
c.原中级教练完成了中级指标但未达到晋级标准者;
d.原高级教练完成了最低指标但未达高级教练指标需降级者;
满足以上任意一项条件并符合《深圳市公益救援志愿者联合会公益救援志愿者、救援队员资质及晋级、降级管理细则》中正式队员保级规定者,经各专项主任委员审核后,报教委会批准,可获得中级教练认定。
3、高级教练:
a.担任中级教练两年及以上,且当前评级周期内(即一个自然年内)累计完成救援培训授课达30小时或10次及以上,且效果优秀;当前评级周期内(即一个自然年内)邀请教委会组织考评组对2节课程进行晋级考评,且2次考核打分均超过80分(含80分);无重大失误或无学员重大投诉;具备丰富教研能力及授课经验,可独立完成系列课程教研设计;
b.经各专项主任委员依据《审核办法》评定,具备高级教练能力者;
c.原高级教练完成了高级教练资格指标者;
达到以上其中一项条件者,经各专项主任委员提名,报教委会审议批准后,可获得高级教练认定。
第二十六条  如某一注册教练个人能力突出,需要破格晋级时,由各专项主任委员提报教委会并详细说明晋级理由,教委会组建专项考评组,针对该教练实际情况进行考评,经考评合格者,公示后晋级。
第二十七条  考评组仅在某一注册教练需破格晋级情况下,由教委会牵头组建,完成晋级考评。考评组包含组长1人,组员若干,组长由教委会委员担任,组员从教委发展部抽调。进行考评时,考评组必须公平公正,针对该教练授课能力、专业能力进行考评并完成考核表,以考评组所有成员平均分作为最终考核成绩。如教练对最终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可向教委会提出复核要求,由教委会进行最终认定。


第六章 教练的福利与待遇
第二十八条  教练在代表联合会进行授课任务时,贡献值及义工时间按照《深圳市公益救援志愿者联合会贡献值/义工时间统计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教练在代表联合会进行授课任务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对应补贴,不同的讲座和培训适用不同的补贴,具体标准详见《教练补贴待遇发放办法》。
1、按标准可提供补贴的讲座和培训:
a.对外项目性讲座(如福田区大讲堂);
b.对外项目性培训(如社区安全培训、森林消防培训);
c.经队部或教委会确认的新增技术培训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培训或讲座;
d.对于无法界定是否应该发放教练津贴的课程,由秘书处协商确认。
2、无补贴的讲座和培训如下:
a.队内循环开设的针对志愿者的系统培训课程---志愿者培训课程;
b.队内循环开设的针对队员的系统培训课程---初、中级救援培训、救援师资培训;
c.联合会内部或各部门内部开展的分享、交流活动;
d.部分课程或新增课程的试讲、非正式授课;
e.工作职责要求的培训(如管理人员对部门人员进行的管理或技能培训);
f.为巩固技能,各部门或专业队自行开展的部门内训(指各部门、专业队自行安排和实施的内部讲座、培训及专业技能培训);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由教委会及秘书处另行确认。
第三十条  培训及讲座的认定需提前上报至教委会备案,已备案的培训及讲座列入授课时长及补贴发放范围。
第三十一条  教练承担外地授课任务时,外出期间的培训补贴、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由主办单位支付给联合会,联合会按补贴标准发放给参与培训的教练。培训补贴须不低于联合会发放标准(特殊情况下,须得到联合会和参与教练的一致认可)。
第三十二条  联合会各类教练在代表联合会举办讲座、授课时,均按其在对应单项注册的教练级别给予补贴(未在对应单项注册的按初级教练给予补贴)。
第三十三条  对于积极参与无补贴的讲座和培训的教练享有专业培训及津贴福利活动的报名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特邀教练:部分课程由非联合会各类教练的专家举办讲座、授课或野外教学的,按特邀教练待遇给予补贴。
第三十五条  荣誉教练:部分课程由非联合会各类教练的专家举办讲座、授课或野外教学的,按荣誉教练待遇给予补贴。
第三十六条  联合会和部分教练签订教练合约的专职教练,按与联合会合约劳务标准发放劳务。
第三十七条  教练可享受教委会不定期开展的技能提升课程,包括但不限于各行业专业知识、职业提升、技能提升等培训或讲座。


第七章 教练的降级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注册教练在评级周期内(即一个自然年内)未满足各专项要求者,经各专项主任委员确认,降低教练等级并更换对应标识。
第三十九条  注册教练在评级周期内(即一个自然年内)未满足评级最低指标者,取消教练资格,收回教练标识。
第四十条  注册教练在评级周期内(即一个自然年内)有接到学员投诉并经调查属实者,视情况严重程度,处以降低教练等级或取消教练资格。必要时和联合会纪律监察委员会进行联合处罚。
第四十一条  注册教练在评级周期内(即一个自然年内)有违反联合会及教委会相关纪律,并经联合会纪律监察委员会下达留队查看、取消会员资格等严重处分者,取消教练资格,收回教练标识。
第四十二条  荣誉教练出现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经由教委会审议、联合会批准后,撤销其荣誉教练称号,并收回相关标识,并在公开渠道公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委发展部制定。上述未涉及的内容,由教委会结合实际情况评定,并持续修订完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委会所有。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5日起执行。



深圳公益救援志愿者联合会教练管理委员会
2013年06月10日修订V1.0
2026年01月12日修订V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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