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会员大会审议的《深圳市公益救援志愿者联合会章程》:
深圳市公益救援志愿者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深圳市公益救援志愿者联合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社会各界热心于应急救援事业的团体和人士自愿组成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公益性、联合性、具备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作为深圳市应急救援民间联动力量,对各种意外事件进行力所能及的救援,并随时参与自然灾害、城市救援等其他社会公益救援,做好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公益服务。本会及其救援行为纯属自发、自愿,并非法律义务,有权拒绝错误、非专业、超出救助能力的指挥指令。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二栋厂房东座四楼40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配合政府及社会公益组织发展应急救援事业,推动公益救援事业、综合救援体系的建立及发展; (二)会员交流培训;为社会开展防灾、减灾、日常急救、户外安全、应急救援、户外技能提升、安全知识等方面普及、宣传、演习等公益活动; (三)为公众群体活动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并为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意外事件进行力所能及的应急救援; (四)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搜救、山野搜救、水域搜救等其他社会公益救援服务; (五)为应急救援组织及人员进行专项应急救援技术输出,常见自然灾害、户外运动等应急救援经验学术研究、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正式会员、预备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备本会业务领域所需的专项能力/特长(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应急救援、山地户外经验、通讯技术、医疗救护、地质勘探、建筑结构技术、心理辅导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联合会讨论通过,并在相关渠道公示; (三)通过招募面试、体能、技术、服务时长等考核,成为候备会员; (四)候备会员通过候备期晋级考核,并签署《会员服务承诺书》、《会员服务协议》等入会文件后,成为正式会员(下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非物质奖励和会内晋级的权利; (七)免除在本会救援行动过程中因救援行为导致的责任/风险的权利; (八)在参加本会组织的室内外培训、训练、野外工作、执勤及应急救援、救灾任务,及其往返途过程中获得本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个人会员会费为零圆; (六)完成应急救援等相应课程的培训; (七)保守会内及救援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的隐私及秘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书面通知本团体。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或被除名的,应在提交退会申请或被除名通知后十日内将队服、肩章和姓名牌等相关服饰、证件退还本会(秘书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的社会团体,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产生,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费零圆。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条 本团体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公益救援志愿者联合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市公益救援志愿者联合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移交给同类非营利组织,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章程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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