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益救援志愿者联合会
标题: 深圳市公益救援志愿者联合会诚信承诺制度与服务承诺(试行) [打印本页]
作者: 联合会 时间: 昨天 16:20
标题: 深圳市公益救援志愿者联合会诚信承诺制度与服务承诺(试行)
深圳市公益救援志愿者联合会诚信承诺制度与服务承诺(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公益救援志愿者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信用体系与自律建设,恪守公益救援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规范机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及志愿者诚信行为,维护本会社会公信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救援志愿者、后备队员、队员及项目合作相关人员。诚信承诺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自愿承诺、失信追责原则,纳入内部治理与等级评估管理。
第三条本会将诚信建设融入党建、法人治理、应急救援、志愿服务、项目实施、财务管理、信息公开全流程,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社会公众及舆论监督。
第二章诚信承诺内容
第四条依法治理诚信承诺。坚持党建引领,严格依照章程开展活动,不超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作用,实行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提高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第五条信息真实诚信承诺。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本会主动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信息公开承诺。本会主动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等信息,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本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和涉外活动。
第七条财务与捐赠诚信承诺。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规范接收、管理、使用社会捐赠款物,严格遵照捐赠意愿执行,及时向社会公开捐赠收支明细;不侵占、挪用、私分本会资产。
第八条业务与志愿服务诚信承诺。开展水域搜救、建筑物坍塌救援、山地搜救、防灾减灾宣教、技能培训、志愿服务等业务,如实宣传救援能力、项目成效、不夸大救援成果,不虚构事迹。恪守公益伦理,维护公益救援行业形象。
第九条履约诚信承诺。与合作单位、捐赠方、服务对象签订协议,严格履行约定;如实申报项目、评估材料、结项材料,提交资料无造假、无隐瞒。
第十条廉洁自律承诺。全体管理人员、队员恪守廉洁纪律,杜绝收受利益、违规收费、摊派、变相牟利等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志愿者诚信承诺。注册救援志愿者、后备队员、队员参与本会各项活动应当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服从机构管理;严禁冒用本会身份开展不当活动。
第十二条机构设立与会员发展规范诚信承诺。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发展会员时,充分评估自身管理服务能力。确保机构设置合理、人员配备充足、管理制度完善,具备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和开展专业活动的能力。不盲目扩张机构规模或吸纳会员,避免因管理服务能力不足影响本会正常运作和行业形象。
第三章服务承诺内容
第十三条本会面向服务对象,作出服务承诺:
1.响应服务承诺:接到符合救援受理条件的求助警情/求助信息,按本会应急响应流程规范处置,及时研判、科学评估,在安全、能力范围内开展救援处置;不随意承诺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救援任务。
2.专业规范承诺:执行救援、宣教、培训任务时,队员按规范着装、佩戴标识,遵守操作规程,坚持安全优先、科学救援,最大限度保护群众生命安全,同时保护队员自身安全。
3.公益无偿承诺:本会开展公益救援服务不向遇险群众收取救援服务费;开展防灾减灾科普、技能培训,按项目方案执行,无强制消费、变相收费行为。
4.文明服务承诺:对待求助群众、服务对象耐心友善,文明沟通,尊重当事人隐私,妥善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影像资料,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传播现场影像。
5.反馈与回访承诺:重大救援任务、公益服务项目结束后,按要求做好资料归档;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咨询、意见、投诉及时登记、核查、反馈,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6.能力告知承诺:对外开展防灾减灾宣讲、公益推广时,客观介绍本会救援能力、业务范围,不夸大宣传。
第十四条服务承诺事项对外公示,作为本会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承诺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监事、秘书处负责人签订个人诚信承诺书;机构对外在平台公示本机构诚信承诺,作为社会组织信用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秘书处负责诚信承诺和服务承诺日常管理,统筹信息公开、诚信档案维护,收集社会反馈、投诉线索;监事会负责监督诚信承诺落实情况,定期开展内部核查。
第十七条建立诚信学习教育机制,在队员培训、理事会会议中开展社会组织信用、公益伦理、诚信自律教育。
第五章失信处置
第十八条对核查属实的失信行为,区分情形处置:内部约谈提醒、内部通报批评、暂停职务、取消志愿者资格;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如因本会失信行为,在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公示虚假、滞后信息,自愿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信用惩戒,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接受相应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配套诚信承诺书在本会公开平台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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